国际仲裁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件概述

2022年6月1日,中国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俄罗斯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自中国至俄罗斯的国际铁路运输服务。根据合同条款,原告需组织运输三批集装箱货物,合同总金额28,650美元,付款条件为100%预付。原告依约完成全部运输服务,货物经铁路运抵俄罗斯,加盖发货方与收货方印章的货运单据及服务确认书于2023年7月21日送达至被告。但被告未签署确认,亦未提出对于原告服务质量或数量的任何拒绝接受货物的异议。

原告某物流公司诉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截至2023年8月,拖欠本金28,650美元及违约金9,941.55美元,共计38,591.55美元。原告多次通过邮寄地址(以被告工商登记地址为准)向被告发送催款函及服务确认书,但被告均未在邮局收到,其保存周期已于2023年8月10日届满。2024年11月,原告向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诉讼费39,690卢布、律师费220,000卢布、翻译及公证费3,500卢布。

2025年1月21日,莫斯科市仲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但将律师费核减至50,000卢布。该案一审法院判决俄罗斯某有限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欠款38,591.55 美元,其中 28,650 美元为债务,9,941.55 美元为违约金,除此之外被告还需缴纳 39,690 卢布的诉讼费、50,000 卢布的代理费、3,500 卢布的翻译和公证服务费。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原告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因此不应支付费用。被告在上诉状中引用了 2022 年 11 月 3 日的货物损坏文件和索赔,但未提供向原告发送文件的证据。被告未指明在哪个集装箱中发现损坏的货物,未指明损坏的性质,且未考虑原告对商品质量不承担责任、对有缺陷的商品不承担责任的事实。

律师策略

作为跨境运输争议纠纷案件,案件中存在跨境运输合同、国际司法管辖及送达程序合法性等复杂问题。SINORUSS承办律师,根据原告的诉请和案件的事实,充分准备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提交了运输合同、集装箱运单、邮寄凭证以及服务确认书等一系列关键证据,证明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全面且妥善地履行了运输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被告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质量争议,在二审中也并未指明在哪个集装箱中发现损坏的货物,未指明损坏的性质,进一步优化了原告的证据优势。同时,援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СМГ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及《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确认俄罗斯法院管辖权及违约责任计算标准(日0.1%违约金,上限为本金),向仲裁法院申请保护我方当事人被侵犯或争议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本案中原告已履行全部运输义务,服务已适当全面提供,货物已送达目的地,而被告未举证服务质量瑕疵或付款事实,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且由于没有指定地址的收件人或该人未采取行动接收邮件,是法人的风险,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法人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欠款38,591.55 美元,其中 28,650 美元为债务,9,941.55 美元为违约金,除此之外被告还需缴纳 39,690 卢布的诉讼费、50,000 卢布的代理费、3,500 卢布的翻译和公证服务费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告在第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时未提供货物损坏是由于原告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且法人有责任妥善组织接收来函的过程,并承担因未收到寄往法人住所地的信函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的风险,除非法人能证明未收到信函是由于第三方,包括邮政工作人员的过错。二审法院于2025年5月21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俄中两国作为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交流日渐频繁,随着合作的深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纠纷。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于维护俄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仲裁裁决由俄罗斯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俄中两国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真实地反应了目前涉中跨境贸易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现象,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参考价值。俄中企业约定管辖时,可依托《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等国际条约简化争议解决流程,避免管辖权冲突。